关于无线充电产品及感应充电产品的FCC要求
短距离无线充电产品的测试规范
无线能量传输设备使用的频率大于9 kHz的就是有意发射产品,按照Part 15 和/或 Part 18的规范来测试。具体用哪个条款取决于该设备的工作方式,以及充电器和被充电的产品之间是否有通讯。
如果产品是用于无线能量传输,或感应充电,需要参考FCC对无线频率暴露的评估的规范要求,不仅是part 15, 也包括了Part 18的设备。责任方或者供货商必须提交无线充电产品的申请,FCC则会提供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申请的网址:http://www.fcc.gov/labhelp,在此网页上点击:Submitan Inquiryhttps://apps.fcc.gov/oetcf/kdb/forms/InquiryForm.cfm
第一次提交的资料包括:
在"Subject"一栏填入: “Seeking guidance for wireless chargers”;
把产品描述填写完整,包括线圈的直径,圈数及电流大小;
产品认证所使用的法规及为何使用该法规;
打算为该设备做何种认可程序(Verification, DOC or Certification);
技术图纸, 技术说明;
所使用的充电频率;
发射功率;
产品工作配置;
人体暴露评估
有意发射产品如果发射的是某种信息,则必须用part15做FCC ID,除了某些符合了15.201的特别的产品,可以用verification。无线充电产品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工作模式: 充电模式及通讯模式。这样的话,可能充电模式用Part 18来做, 通讯模式用Part 15做,但前提是(1)设备不同模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充电和通讯两个模式相互独立。 Part 18 的民用产品可以申请FCC ID或者做DOC, 但前提是要提交人体暴露SAR的评估及符合必要的测试要求。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充电模式符合Part 15的所有的相关条款,则FCC允许充电模式用Part 15来代替Part 18。 KDB 680106 D01 RF Exposure Wireless Charging Apps v02 对无线充电产品的RF暴露的评估以及FCC的符合性要求提供了指导原则,大家可以参考。 |
KDB 680106 D01规定:如果无线充电产品满足如下所有的要求,则可以豁免人体暴露评估。
a) 充电频率小于 1 MHz;
b) 每个初级线圈的输出功率都小于 5 watts;
c) 能量传递仅包括初级和次级线圈,有的充电系统包含多个初级线圈,可以检测到多个被充电产品,能量的耦合仅在配对好的初级和次级线圈之间;
d) 被充电产品可以与能量发射产品保持一定距离,或者直接接触到,都可以;
e) 最大的充电产品的耦合表面积在 60 cm2 and400 cm2;
f) 如果有多个线圈同时发射能量,在设备周围10cm的范围内,泄漏的场强不能超过人体暴露(MPE)限值的30%。
24小时 客户服务热线:如果您对以上深圳FCC认证感兴趣或有疑问,请点击联系我们网页右侧的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1678,微测检测——您全程贴心的认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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