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2.0对燃气具行业的影响
背景介绍
2016年0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管理办法》在产品适用范围、有害物质范围、管理模式等方面均进行了修定。尤其产品适用范围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最为显著,工信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于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中列举了《管理办法》适用产品的类型,明确说明燃气具产品属于其适用范围,包括:
家用燃气炊事器具;
燃气取暖器;
燃气热水器等电辅助家用器具。
相关方应确保201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企业应对实务
《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参考SJ/T11364-2014);“第二步”对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由于《达标管理目录》暂未发布,故相关企业目前只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第一步”的要求,即做好标识的工作即可。
为应对《管理办法》的管控要求,燃气具企业可参考以下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1. 调查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展开调查:a) 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b) 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c) 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2. 根据调查结果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企业须对生产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产品按照SJ/T 11364-2014进行标识。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绿标”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橙标”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中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注:“含有”是指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GB /T 26572的限值要求。
零部件名称 | 有害物质 | |||||
铅 | 汞 | 镉 | 六价铬 | 多溴联苯 | 多溴联苯醚 | |
○: 表示该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GB/T 26572的限量要求以下。 ×: 表示该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GB/T 26572规定的限量。(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ד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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