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在给人们带来啊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的问题。八部委在2016年1月6日发布了《电气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号部令,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并且在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实施目的及意义
新版《管理办法》也被称作“中国RoHS 2.0”,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新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在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来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2.主要内容
新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
(1)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2)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
(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
(4)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3.新版和原版主要差异
(1)扩大适用范围
新版《管理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新版《管理办法》中给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V、交流电不超过1000V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明确排除在外的产品有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2)规范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名称
新版《管理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此修订使有害物质名称更加规范并且与国际接轨。
(3)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4)完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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